山东数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山东数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Shandong Mathematical Society,缩写为SMS。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从事数学及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为主,以及相关单位会员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山东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我省数学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省数学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行动指南,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和组织全省数学及相关专业科技工作者,围绕我省中心工作任务和科学技术研究重点,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科技咨询服务、科技培训、编辑出版科技期刊和国际民间交流等活动,促进数学及相关学科快速健康发展,为把山东建成数学学科及相关领域的大省做出贡献,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力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工作方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坚持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民主办会,依法维护数学科技工作者权益,促进数学学科的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努力为广大数学科技工作者服务;坚持学术民主,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坚持继承与创新并举,促进数学学科不断发展;坚持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团结、组织和动员我省从事和关心支持数学学科的广大科技工作者及各界人士,为促进数学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山东省科协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围绕数学学科及其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范围的活动: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学术课题研究及学术考察活动;
(二)开展科学普及工作,传播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抵制伪科学,提高群众的科学水平;
(三)开展数学学科的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及广大数学学科的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
(四)编辑出版数学领域学术期刊、学术专著、科普读物及有关信息资料;
(五)组织本学科的专家协助政府对数学领域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政策法规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为党和政府建言献策,提供数学领域科技咨询服务,当好党和政府的参谋助手;
(六)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深化改革、转换机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七)设立《山东省大学生数学竞赛一等奖、二等奖及三等奖》、《山东省中学生数学竞赛一等奖、二等奖》,并开展培训、竞赛及评奖等工作;
(八)积极开发和推广数学学科的科研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尽快转化;
(九)加强与有关国际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及科技合作。
(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向党和政府反映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
(一)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有申请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具有工程师或相当于工程师职称,及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数学科技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材(获大学本科学历证明),从事数学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者;
(4)大专毕业或自学成材(获大学本科学历证明),从事数学专业技术工作3年(中专毕业4年)以上,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的科技工作者;
(5)关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相应数学专业知识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者和领导干部。
(二)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和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优先获得本会其他服务;
(3)优惠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
(4)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监督本会工作;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科技、科普活动;
(3)单位会员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开展学术和科普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为本会事业的发展捐赠,募集资金;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团体会员
(一)条件:承认本会章程,从事与数学学科相关专业,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组织,有申请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权利和义务
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和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2)优先获得本会其他服务;
(3)优惠获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
(4)可以要求本会协助进行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支持本单位会员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5)按规定交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不含团体会员);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学会秘书处)按照《山东数学会会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被批准为本会会员,由本会颁发统一的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取消其会籍:
(一)触犯刑律者;
(二)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违反学会的财务制度或其他违法行为;
(三)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和长期不履行义务者;
(四)在学会的账外,建立账户,有账外账,违规收费、使用,违法收费、使用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社会团体终止事宜;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为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推举和聘任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审议本会各机构工作计划,并领导其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1/3,且应为单数。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省内数学界有较高声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热爱数学事业,热爱学会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原则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会发展的短期、长期规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学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以成立若干学术性研究和工作的分支机构,为本会的二级机构。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主管机构批准登记。
第三十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须进行会计核算,进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2018年12月16日经山东数学会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科协审查后,经山东省民间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东数学会
2018.12.16